| 單位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 |
|---|---|
| 機關代碼 | 3.1.1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32 - 紙漿,紙及紙產品;印刷品及相關的商品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彥皓 |
| 聯絡電話 | (02)23219011#6662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
| 傳真號碼 | (02)23512118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本案得標廠商如經本署認定執行績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依原契約之價格及內容,續約1至2個月。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1/12/1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元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1/12/23 17:00 |
| 開標時間 | 111/12/26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14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如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1.得標廠商應於每次收到本署警光雜誌社提供之文字電子檔、相(圖)片後,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編輯、美術排版工作,並於翌日起第3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1校。 2.上揭稿件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文字、相(圖)片內容修改,並於翌日起第3日17時前(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送達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2校;其第3校以後之時限同第2校時限。 3.得標廠商收到本署警光雜誌社經核定之編輯美術排版初稿後,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封面臺(封面、封底頁)內文臺(內文頁)數位打樣(大圖噴墨樣),依前揭「用紙規格」分別出樣封面及內頁,提送本署警光雜誌社進行第1校。 4.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修改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2日內(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遇假日得順延至本署第1個工作日17時前)完成文、圖內容及打樣修改,並依前揭「用紙規格」紙質印出封面臺內文臺數位樣,供本署警光雜誌社第2校。且為確保雜誌品質,校對修改次數無限制,時限均同第1校。 5.經本署警光雜誌社校對定稿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於收件翌日起3日內(含例假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完成印製作業。 6.經雙方印前作業確認無誤後,得標廠商應提供當期照片掃瞄檔(附加檔名JPG檔),及雜誌全文轉成PDF之檔案光碟予本署警光雜誌社。 7.經本署抽驗當期印製成品千分之三,如均符合各項印製規格,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合格翌日起3日內(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運送及郵寄完畢。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1/12/2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內政部警政署 歷年「財物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