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於完成驗收之翌日起,半年內有以決標價格增購總冊數百分之三十以內數量之請求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廠商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有案之印刷業(印刷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供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查復表影本代之。
附加說明
(一)自交付初稿稿件翌日起40日曆天內完工交貨(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但不含本署一、二、三、四校實際校對時間及元旦連假期間【110年1月1日至1月3日】、春節連假期間【110年2月10日至2月16日】及228連假期間【110年2月27日至3月1日】)。
(二)廠商應於本署各校完成通知後,儘速領回(上午通知,至遲於當日17時30分前領回;或下午通知,至遲於翌日【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準,以下同】中午12時前領回)修改。期限內領回,當日不計入交貨期限;逾期未領回,屬早上通知者,自翌日起計入交貨期限;屬下午通知者,自翌日下午起計入交貨期限,當日以0.5日曆天計。廠商修改完畢後,於取貨當日17時30分完成交貨者,當日不計入交貨時限;翌日起,於中午12時以前交貨者,以0.5日曆天計;超過中午12時交貨者(至遲於當日17時30分前交貨),以1日曆天計。廠商修改及領取逾期之日數,均算入交貨期限。
(三)一校由廠商負責依本署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資料繕打印出稿件,再送由本署校對。須修改之資料於廠商領回更新後,併下一校之稿件,送本署留存備查;其餘各校,亦同。廠商於第三校修正稿領回更新後,應即提供該書印製彩色稿樣本予本署作第四校最後修正核對,以憑定稿。
(四)定稿(指經本署確認修正核對完成不再增、刪或變更之意)開始印製前,如經本署通知法令有異動時,廠商應無條件配合更新。但得經雙方協商書面同意後,延長交貨期限。
(五)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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