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機關行政大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60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內完成各項作業,並報請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國外(僅限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締約國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國家)合法納稅之廠商。
(二)投標廠商若為國外廠商,其所附資格文件若為國外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法院、民間公證人等公證或認證。
(三)其他資格詳如契約規範書。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準備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各項投標文件及各項廠商資、規格證明以供審查(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相關文件正本核對)。
(二)廠商投標應檢附本案規格審查表投標規格說明及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
(三)投標廠商所附文件如為外文,均應附有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認證或公證確認翻譯內容之中譯本(繁體字),並依序裝訂成冊及標列頁次、序號以供審查。
(四)國外廠商之投標資格、所應附文件及請款憑證等,悉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營業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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