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112年度清潔外包尚未完成招標時,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以換文方式辦理,以原契約標單內第壹項之人事費用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請廠商繼續執行契約(以2個月為限,機關招標完成則終止契約,並以當月底為終止結束日期),後續擴充預估金額為新臺幣96萬6,168元整,期限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3樓會議室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之營業項目,且停業、歇業者不得參與投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4.廠商須檢附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案比減價格次數為3次。
2、本案標價清單所列各項人事費用及年度工作內容(如玻璃清洗、環境消毒、地板打蠟及清洗水塔)等,請廠商於投標前審慎詳閱內容,並將標價清單總表及單價明細表一併檢附投入標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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