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航空警察局407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180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認可證件(有效期限內);另外國廠商應有銷售輻射設備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若提供之儀器無輻射源,無須檢附,惟應提供證明文件佐證該儀器無輻射源。
(二)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或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認可之政府許可原子能管理機構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認可級別:輻射防護員)或輻射安全訓練班結業證書之證明文件。若提供之儀器無輻射源,無須檢附,惟應提供證明文件佐證該儀器無輻射源。
(三)儀器產地證明及相關文件。
(四)本採購案規範書投標規格說明(含圖片)、維護能力證明書及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若與原廠型錄有異,應另提說明。
五、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六、供應商或供應商授權代理商,提出本案設備之保養維護、維修等售後服務能力證明。
七、相關資規格規範詳如契約規範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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