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具有電力配線技術證照及相關網路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定期性維護保養:
廠商實施安管中心(臺北分局3線、局本部14線、高雄分局2線)系統所有各項設備及附屬設備(含鏡頭)之定期維修保養工作,局本部每月2次(1~15日及16~30日各1次),臺北分局、高雄分局每月1次為原則,本保養、檢修之工作以維持上述系統正常運作所實施必要之維護與零件更換(含變壓器、轉接頭、強波器、轉換器、硬碟、線材等,已納入維護價金內,除不可抗拒因素,均由廠商負責),並填寫保養紀錄表(附件1),交由本局受理保養維修單位存查。
(二)不定期故障叫修維護:
設備於發生故障,廠商接到本局受理保養維修單位電話通知後,應於8小時內(含夜間不含例假日,如遇例假日,應於24小時內到達)派遣技術人員至本局受理保養維修單位領取故障檢修表維修,修護時間應於24小時完成修護(以技術人員到達故障現場起算,設備故障時不在此限),並填寫故障檢修表(附件2),交由本局受理保養維修單位存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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