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簽約翌日起1年內,本局有權以決標單價要求得標廠商依本契約延長履約期限2個月(上限)之增購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半山雅70之2號
開標地點
本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大隊部3樓會議室,地址: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雙鵝山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半山雅70之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6年7月 1日(依實際簽約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備合法經營本採購人力勞務業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公司行號。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必要證件,以上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或勞動合作社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以個人名義投標者須具中華民國公民年滿廿歲(自然人)及持有烹飪專長證照或曾於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從事烹飪勞務工作證明,且無不良紀錄者。並需繳驗公立醫院體檢合格證明(人力勞務業務之廠商所指派、提供之勞務人力亦同)」。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