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機關代碼 | 3.1.1.2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張家維 |
| 聯絡電話 | (02)27650431 |
| 機關地址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
| 傳真號碼 | (02)275308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24,000,000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後續擴充範圍如下: (1) 頂樓既有地坪及設備之拆除、分類、清運或移設。 (2) 屋頂隔熱及防水工程。 (3) 完成前述工程所需之統包設計、專業簽證、施工、材料設備供應、試驗、驗收、保固,以及與前述工程直接相關且為完成其功能所必要之附帶工作。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至118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統包工程費以新臺幣424萬6,884元為上限,包含營業稅及統包設計費。 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2點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5/10/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 優化辦公環境,提升執行效率,並解決現有空間不足問題。新駐地將結合現代科技,進一步強化案件偵辦能力,滿足未來業務需求。 該地點不僅顯著縮短民眾前往報案、製作筆錄及提供刑案情資的時間,亦有效提高交通不便對民眾到場之意願。藉由提升民眾辦公便利性,進一步增強社會大眾對警察執法及服務之信任度,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增強人民對公共安全工作之支持與滿意度。 新駐地,將有效提升資源整合效率,優化案件處理流程,確保能以最快速度回應民眾報案需求,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以行動回應民眾需求之服務承諾;將健保署高屏業務組舊址九如路辦公大樓整修為刑事警察局新駐地,具體體現政府善用資源之效率與決心。透過空間與資源整合,不僅能提升刑事警察局勤、業務執行能力,更展現政府對公共安全的重視。新駐地整修與規劃實踐「以安全為核心」的服務理念,增強民眾對政府打擊犯罪行動的信心,深化彼此間的信任,為打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 |
| 招標文件總售價 | 0元 |
| 付款方式 | 請自備儲存媒體儲存文件電子檔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5/10/30 17:00 |
| 開標時間 | 115/11/02 10:30 |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本局科技大樓13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5000000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投標文字 |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五五三巷五號7樓後勤科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請參閱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得標後本工程之空調設備工程應委由領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之「冷凍空調業」承做,並將分包情形送本局備查。 2、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不得單獨對本工程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投標廠商之成員,但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3、共同投標廠商不得有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4、甲等綜合營造業。 5、建築師事務所。 6、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7、甲級電器承裝業。 請參閱投標須知第64點。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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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