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10號
履約期限
機關簽約翌日起 9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3.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或免繳納自然人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附加說明
本案於107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採購案所需經費如因年度預算一部分無法完成法定程序,得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及金額後辦理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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