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標餘款保留後續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限為決標翌日起100日曆天內,每款隨身碟金額依決標單價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子零組件製造、販售業,於國內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接受審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上述文件之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本案投標廠商「企劃書」1式9份,其內容詳如投標須知附件1-「雙頭3.0隨身碟實物樣品及產品規格書(64G)、雙頭3.0隨身碟實物樣品及產品規格書(32G)」、投標須知附件2-「加印本總隊及財政部國庫署-LOGO及受理檢舉標語,註:需印製於外包裝袋或透明貼紙」。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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