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原契約履約期間為3年,契約期滿後,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實際業務需要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向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3年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預估後續擴充總金額以新臺幣287萬7,525元整為上限。本案含後續擴充之採購金額預估為新臺幣575萬5,050元整。後續擴充之工作項目、單價及履約條件,原則依原契約約定辦理;履約期間如因中央主管機關法令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營業項目載有「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或其他依法得承攬本案相關業務之營業項目。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油氣回收檢測人員須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油氣回收檢測人員相關合格有效證明文件2人(含)以上,並檢附該公司人員之勞健保卡或投保明細資料。
2.地下儲槽、輸油管線或卸油管線檢測人員須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訓練班」結業證書。
3.工作人員須檢附「甲種(含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結業證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關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馬祖調查站-(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15號;馬祖郵政101號信箱、電話:0836-22258、傳真:0836-22874)
地方政府-連江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9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七十六號、電話:0836-25330、傳真:0836-2502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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