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opsjwu110009 已決標公告

總統府211憲兵營前後棟門窗及生活設施等整修工程案

總統府 決標日:110/09/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鈞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539,000
原始預算
$ 8,729,023
底價金額
$ 8,700,000
決標折數
98.1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9/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22 17:00
開標時間 110/09/23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36,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90工作天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不良記錄。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110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6.從業人員專門技能之證明(1)工地負責人:(1人) a.檢附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證明。 b.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木作匠師:(1人;下列資格擇一) a.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餘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六)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徐先生 (02) 2320-6352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第三局第六科 吳先生 (02) 2320-6363 (3)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17: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4)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本工程施工時須配合機關指定可施作時間(或時段),另配合使用需求,必要時廠商得配合夜間施工、臨時停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代碼 2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機關代碼
2
單位名稱
總統府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聯絡人
吳憲章
聯絡電話
(02)23206363
傳真號碼
(02)23899470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0/09/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9/22 17:00
開標時間
110/09/23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436,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總統府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總統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90工作天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無不良記錄。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有效期內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5.110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書。 6.從業人員專門技能之證明(1)工地負責人:(1人) a.檢附累積3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證明。 b. 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2)木作匠師:(1人;下列資格擇一) a.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餘請參閱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契約書並蓋用印信送本府辦理訂約事宜,逾時訂約機關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六)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指定時間統一集中辦理現場勘查: (1)施工地點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2)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徐先生 (02) 2320-6352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02) 2320-6367 第三局第六科 吳先生 (02) 2320-6363 (3)勘查預約時間:於民國110年9月11日下午17:00前,以電話先與機關相關人員聯繫預約。 (4)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七)本工程施工時須配合機關指定可施作時間(或時段),另配合使用需求,必要時廠商得配合夜間施工、臨時停工之要求。廠商投標時應確實計算於工程費成本中,不得要求延伸相關費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總統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0/09/22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68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568 案
決標方式分佈
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287 案
決標方式分佈
- 廣告版位 (Google AdSense) -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