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總統府 |
|---|---|
| 機關代碼 | 2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吳憲章 |
| 聯絡電話 | (02)23206363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
| 傳真號碼 | (02)2389947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機關保留未來後續擴充權利1年。廠商得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以書面向機關提出續約要求,經機關審核認為廠商履約期間表現良好者,得決定次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8/11/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8/12/1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8/12/16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稅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3、依法加入工業團體之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契約書及招標規範暨施工說明書,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 (二)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四)本案履約地點請詳契約書第2條及招標規範暨施工說明書,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可洽機關聯絡人員會同前往勘查現場環境與設備狀況,確實瞭解本招標案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履約順遂,若未至現場勘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五)機關相關人員: 需求單位:第三局第五科 顏先生(02-2320-6359)。 第三局第五科 江先生(02-2320-6904)。 採購單位:第三局第六科 吳先生(02-2320-6363)。 (六)勘查預約時間:於108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以電話先與本機關需求單位聯絡人聯繫預約。 (七)現場勘查日期:108年12月6日、9日,分別安排現勘。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總統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8/12/13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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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總統府 歷年「勞務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