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結果 | 投標家數 | 詳細原因 | 原文 |
|---|---|---|---|---|
| 2017/07/25 | 流標 | 0 家 |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 檢視 |
| 單位名稱 | 總統府 |
|---|---|
| 機關代碼 | 2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陳星利 |
| 聯絡電話 | (02)23206364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 |
| 傳真號碼 | (02)23899470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6/07/2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6/07/31 17:00 |
| 開標時間 | 106/08/01 15: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本府偏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85,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總統府外收發室)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申報開工,自開工日起算50工作天完竣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且無不良記錄。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廠商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內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書。 5.106年度電器承裝業公會會員證書。 6.保密條款切結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 保固期間之叫修須於24小時內到現場檢修服務,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廠商追償。 (二) 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負責。 (三) 投標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將視為業已詳細瞭解工地現況及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對施工之工程與所用之材料之性質,品質及數量均已認清,且對可能影響施工之有關天然災害及意外情況已有所認知及準備。 (四) 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五) 預估數量:「投標標價清單」、「標單詳細表」僅作為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投標廠商不得認定投標時所預估工作項目、材料、設備,以及數量即為實際精確完工之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付責任之依據。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投標廠商不得因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而抗爭。 (六) 現場勘查:投標廠商在投標前如欲前往現場勘查者,請廠商於公告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洽侍衛室行政組蘇先生辦理現場勘查: (1) 施工地點: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警衛室駐地。 (2) 電洽機關相關人員: 單位1:侍衛室行政組 蘇先生。 電話1:(02) 2320-6630。 單位2:第三局第六科 黃先生。 電話2:(02) 2320-6367。 (3) 投標廠商勘查現場環境狀況等,應確實瞭解本工程工作範圍及影響介面等,以確保施工進度順遂,若草率投標,致有估算錯誤,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4)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期間應事先將出入人員名單列冊供府方查核,所有出入人員均不得有犯罪紀錄(含酒駕記錄),人員若經府方安全調查查核認為不適宜之人員,廠商應予以無條件更換。 (5) 設計圖說無公告於公開資訊,廠商於現場勘查時另行於現場提供參閱。設計圖說僅供廠商及施工人員於工地現場使用,廠商及分包廠人員對於所知悉之圖說內容等,皆不得告知無相關之第三人,亦不得擅自拍照、影印或擅自攜出施工現場。 (6) 履約期間須廠商須配合府方相關檢查或管制規定,如遇府方臨時要求施工管制不能施工時,廠商須立即配合停止施工。廠商於投標時須將上述臨時停工所可能延伸之費用計算於成本中,不得於得標後請求補償或追加工程費。 (7) 履約期間須廠商須配合府方保密規定,對於所攜入之攝影器材(含照相手機),僅能記錄與本工程相關事宜,對於無相關之甲方資訊,不得用任何方式加以蒐集記錄。 (8) 履約期間廠商應將下週預定工作內容提報監造單位及府方,施工中如有較大噪音產生需先行報備,經府方同意後方可施作。拆除工程前需做全面防護,每日工作結束,應將環境清潔乾淨,拆除廢料、施工器具材料,不可任意堆置於施工現場,需放置於府方指定場所。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總統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6/07/31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總統府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