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段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1、符合政府採購法、建築法、營造業法等相關規定,具有承攬本案採購能力之營造業廠商,無不良紀錄者。2、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廠商。
(二)廠商投標時應包含以下文件,否則為不合格廠商,請依序提出、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或當年度所得稅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 廠商信用證明(影本)。(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 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6、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文件(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館協助補足。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並得於等標期間上班時間內,自行赴施工地點勘查、估價,工程基地位置: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406號、國史館新店館區,廠商應對於前揭勘查之工程基地位置及相關安全配置不得對外提供相關訊息,並遵守保密規定。
(二)製作契約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另契約正本所需印花稅票由得標廠商負責貼銷。
(三)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館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其得標權外,其押標金不予退還,本館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標價以下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A、未於規定期限決標日起 14 個辦公日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B、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五)簽訂契約時各工項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數額之比例)*(發包預算工項單價)調整之,廠商如有異議,應於決標次日起14個辦公日內負責舉證,在總價不變下,提出調整方案,經設計監造單位會同本館查證同意後得調整之;契約變更新增工項時亦同。
(六)106年度本館預算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本館有權即終止本案採購合約,廠商不得異議。
(七)本採購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補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投標文件及服務內容如有疑義,以本館解釋為準。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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