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89萬4,240元(至118年6月30日契約期滿前,若得標廠商服務品質經機關依契約及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評鑑為優良者,機關得進行2次後續擴充與該得標廠商議價辦理續約事宜,擴充期間為118年7月1日起至120年6月30日止,後續擴充金額與原契約金額合計不超過採購金額新臺幣698萬4,56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209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研究院-資訊服務處303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為確保廠商於得標後能履行訂約及履約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為使投標廠商了解本案機房環境,本案等標期內本院安排一次現場勘查,請於等標期之前1/3期限內(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末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如等標期為14日,聯繫時間為公告日起5日內。)聯繫本院,安排現場勘查事宜。
(詳本案建議書徵求文件2.3. 現場勘查注意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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