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1年至113年度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3,250萬元(後續擴充範圍為南部院區研究大樓(Ⅱ)及研究大樓(Ⅲ)之有線及無線網路基礎設施。廠商設備及服務品質經本機關依契約及建議書徵求文件內容之要求表現良好,且無重大計罰情形,本機關得於111年至113年洽其辦理後續擴充。),故本案採購金額共計新台幣4,5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209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央研究院-資訊服務處303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履約期限
至本機關通知得標廠商指定開工當日起算60個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4)檢附建議書1式14份(正本1份,副本【13】份),書面須標示正副本,正本應蓋騎縫章,其餘副本得免蓋),電子檔1份存於隨身碟(4)標廠商須製作「規格對照表」(詳建議書徵求文件附件三 規格答覆書之格式),檢附設備之原廠型錄,編訂頁碼,並彙整為規格答覆書。(內容詳建議書徵求文件 5投標要項之5.1) (5)本案標的物應優先提供非中國大陸生產製造者,如無非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之製品,應出具原廠(原製造廠商或原廠台灣分公司)證明(6)投標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2.依「南部院區研究大樓網路服務建置」建議書徵求文件規定,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1,250萬元,採固定價格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