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4樓資訊服務處4006室
履約期限
自本院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設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二)投標廠商另需檢附下列佐證文件如下:
(1)須具備可運作Juniper MX系列路由器之Juniper JNCIE證照,且提供
佐證文件。
(2)須具備國外裝設Juniper MX系列路由器之實績,且提供佐證文件。
(三)投標廠商須製作「規格對照表」(詳需求書11.附錄11.2.表2:規格答覆書之規格對照表 格式),檢附原廠設備型錄,編訂頁碼,並彙整為規格答覆書。(內容詳需求書2.投標要項之2.2.)
(四)檢附標價清單【詳需求書 11.附錄 11.1.表1之格式】
(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六)投標文件審查書所載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1)需求書標的物項次3.1及項次3.2,每台設備分別自本院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設定,共3台。
(2)需求書標的物項次3.3,自本院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及設定。
2.若截標及開標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則截標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及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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