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126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105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擬提供之標的如與招標機關所列不同或不符者,為公務執行需要,機關不予接受該報價,併此敍明。(2)投標廠商應由負責人親自或授權代理人檢持「投標廠商授權書」出席開標以備,提出說明(招標機關審查其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減價及比減價格;而廠商未能於主持人宣佈時間起,15分鐘內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比)減價等。如有進行協商時,廠商負責人授權代理參與協商人員比照上述規定辦理。(3) 採購招標案若遇颱風、暴雨、地震等因素經發布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期均順延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