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生命科學圖書館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機關保留於履約期間視期刊出版及財務狀況增加期刊(含紙本及電子期刊)訂購種類之權利,當年度增購金額以本案契約金額5%為上限。
2.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到刊情況良好(依出版社正常出刊計算,第1次驗收達全年度的49.5%),服務品質及配合度皆能依契約執行,符合本院需求者,且無契約第17條第1款之情形,經雙方同意,得於次年以議價方式續約1年,契約金額以當年決標金額之1.15倍為上限。雙方應於民國110年9月20日前徵詢對方續約意願,對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生命科學圖書館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行政大樓總務處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中央研究院生命科學圖書館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 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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