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新臺幣1,670萬元之權利,期限至115年9月30日止,增購項目為協助本院應對專利被舉發無效之程序,內容詳閱需求說明書壹、四。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總務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行政大樓1樓智財技轉處(1117室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法律事務所者得予免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須附本案專案主持律師公會會員證。
(2) 法律事務所者得檢附各類所得扣繳證明文件。
(3) 外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須檢附於該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附中文譯本,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4) 外國廠商得免檢附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證明文件。
(5) 美國訴訟代理人:美國合格律師證明文件影本(美國訴訟代理人,僅能參與1家廠商投標,不得重複投標)。
附加說明
更正評選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及修改等標期、開標日,並修改外標封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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