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營運階段保留後續擴充1年(共四季)之權利。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771萬9,600元整。
營運期間環境監測工程預估金額新臺幣385萬9,800元整。依原決標金額及詳細價目表所列每季單價,依招標機關實際需求展延履約期限,依實際執行季數核實計價付費,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總務處收發處1018室)
廠商資格摘要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1.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許可證之檢測類別(應包括本計畫內容各個檢驗測定項目)含有「空氣檢測類」、「噪音檢測類」、「水質水量檢測類」、「地下水檢測類」、「土壤檢測類」。
2.針對本計畫各檢驗測定項目,如無法提供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證明,而需另外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機構檢測等,應詳細列出監測人員之學經歷背景。
3.投標廠商應持有主管機關核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其許可證檢測類別無法完全檢驗本案提出之檢測項目且缺乏設備、人力及儀 器者,而需另外委託具有主管機關核發「環境檢
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一併檢附符合上述資格之分包廠商相關資料、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明文件、專業分包協議書。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詳閱招標規範及契約條款。監測項目包括地面水質、園區污水納管水質、實驗室廢水納管水質(含放射性物質核種分析)、土壤、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地下水水質、交通等項目,各項監測標準及規範依各主管機關及環保署公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若有文件內容暨招標規範等相關問題,請電洽總務處環安科王先生,電話:02-27899884。
文件下載問題,請電洽總務處事務科-李小姐(02)2789942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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