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A415室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A440室
履約期限
116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投標廠商須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汽車運輸業,並需符合以下資格(單獨投標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項資格;或允許由具備資格(1)與資格(2)之廠商組成共同投標團隊參標)(1)市區汽車客運業。(2)遊覽車客運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本案採固定費用,並以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方式辦理。
(2) 本案通勤專車路線之承攬、新闢、既有公車招呼站(站牌)共用許可等,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60日內,自行向臺北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營運許可,相關手續費及規費由廠商自理。得標廠商須自行負責與電子票證公司(悠遊卡、一卡通等)及大眾運輸定期票(TPASS、台北市相關吃到飽專案)清算機制之系統對接,機關不負責票證清算。
(3) 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A440室 吳先生(02-7750-554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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