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保有趟次增減之權利,趟次增加時以合約單價為本案後續之增購單價,並以行文方式確認之,以及得標廠商若履約能力表現良好,得於當年度合約期滿前以原合約內容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至107年1月31日,擴充金額與原合約合計上限為新臺幣1,244萬2,150元整。(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或本院租賃區間車政策改變時則不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行政大樓一樓多媒體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28號行政大樓一樓總務處1018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G101汽車運輸業應附具: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應登記為「營業用大型客車」,車齡在5年以內(以行車執照所載出廠日期為準), 台大線為具備悠遊卡使用設置之40人座以上大型客車,陽明線為20人座中型客車,清大線為43人座大型客車,以上路線之駕駛俱含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投標時廠商須檢附規劃上述調派車輛之行照、駕駛駕照影本及最近一期體檢報告影本)
其餘請詳投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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