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行政大樓1F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2段12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許可證:
具C-0399、C-0499、D-1999、D-2399、D-2499廢棄物代碼。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格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廠商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4.廠商信用證明:
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共同投標者應檢附經公正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
議書。
6.清除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進具C-0399、C-0499、D-1999、
D-2399、D-2499、廢棄物代碼處理機構同意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7.處理機構單獨投標者應檢附廢棄物由具C-0399、C-0499、D-1999、
D-2399、D-2499、廢棄物代碼清除機構清除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聯絡人莊先生,電話:02-278962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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