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1號11樓-1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1號11樓-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15-1號11樓-1
廠商資格摘要
陸、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構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經政府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二、依法登記立案之營利或非營利公司、組織、團體、機關(構)、學校,由個人名義投標者,概不受理。
-其餘詳見需求書。
附加說明
三、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1.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準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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