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會將視得標廠商服務品質以原條件續約一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601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履約期限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營業項目為經營保全服務業務。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證,不得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保全業經營許可並經核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所得稅或營業稅完稅證明文件(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新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完稅證明代之。)
(四)金融機構出具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無退票紀錄查詢日期須為投標截止日前半年內)。
(五)提供已於新竹、台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或同意於得標後在新竹、台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固定營業場所之切結書。
(六)提供最近五年內曾於單一合約中承包公民營機構、大廈、公共場之保全服務工作,合約期限須超過兩年以上(須檢附雙方用印之合約影本或報價單影本)。
(七)廠商有受停業處分者,不得參加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有關本採購案內容之諮詢,請逕洽本會培訓中心林沛婕小姐,電話03-571-2571分機210。本案採購單位連絡人:伍旭業先生,電話02-2725-5200分機1632。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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