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21館213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10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21館208室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團體。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影本1份。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
證明代之。外國投標廠商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國內廠商之納稅證
明代之。如無法提供者請述明原因並附證明文件。
■廠商須具有TAF或其他同等國際認證機構認可ISO17020之軌道系
統和軌道通用產品03類別安全檢查能力且範疇須包含車輛,並可
核發ISA獨立安全評估報告之資格,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履約能力證明文件:
(1)廠商應具有5年內輕軌車輛系統之獨立安全評估服務(ISA)或是獨立
査證與確證(IV&V)實績經驗,應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訂單或契約或
驗收證明)。
(2)廠商專案經理應具有輕軌車輛系統之獨立安全評估服務(ISA)或是
獨立査證與確證(IV&V)經驗至少5年以上,除專案經理外團隊中至
少有兩位以上具3年輕軌車輛系統之獨立安全評估服務(ISA)或是
獨立査證與確證(IV&V)經驗的在職人員,應檢附執行專案之名稱、
專案中負責工作內容、專案起訖時間、工作年資..等相關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電話:03-5518101、傳真:03-551367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縣調查站(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56號;竹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5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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